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原武陵源华电宾馆职工,现去向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