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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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二初字第30-01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家界亘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志新,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田,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亘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闵某、祝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亘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4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某、闵某、祝某账户资金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亘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郭某、闵某、祝某的银行存款3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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