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9日向某执行人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向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向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付有现金存款21326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向某在银行的存款15000元整。
二、冻结期间为六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某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儒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覃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