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
申请执行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周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1)宜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某应在2011年4月3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经济损失共计224538.5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工商、房产、交通、国土等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正在监狱服刑,且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