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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XX与被告苏X、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朗州北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苏XX,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苏X,男,1986年出生,汉族,驾驶员,住临澧县X区。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朗州北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常德市X路。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平,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XX与被告苏X、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朗州北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朗州北路营销服务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苏XX车辆修理费、施救费等共计77500元(其中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于2012年6月10日前由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朗州北路营销服务部直接汇入临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临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澧支行,账号(略);

二、被告苏X赔偿原告苏XX损失27610元,于2012年6月10日前履行;

三、本案受理费3151元,原告苏XX负担749元,被告苏X负担2402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文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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