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张某,邓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邓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某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贪污罪,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乔某及其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乔某利用在邓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担任收费员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单位的计算机退费系统,将病人缴纳的检查费用私自退费并据为己有,共计贪污13210元。案发后,被告人乔某向邓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投案,并退出赃款13210元。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鉴定,乔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邓某市第三人民医院证明、证人乔××、张×、杜××、陈×、张××、吴××等人证实,有报案材料、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赃,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某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