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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女,27岁。

被告陶某,男,30岁。

胡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2月建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到四川省彭州市原告的居住地生活。由于性格差异,且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感,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常无端打骂原告。2010年2月17日被告在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治疗。被告父母到四川后即以原告及亲属未照顾好被告为由指责原告,导致原、被告发生较大矛盾。被告出院后因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便随其父母回河南生活,双方分居至今。双方结婚时间短感情基础差,并因家庭矛盾无法调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双方从建立恋爱关系至今已相处并共同生活六年之久,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原件,证明结婚事实。2、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证明陶某于2010年3月17日6时30分驾驶摩托车摔倒受伤。3、彭州市X镇X村委出具的伤情证明,证明陶某受伤情况。4、委托书,证明被告委托原告领取离职及请假工资。5、收条,证明成都天天纸业有限公司报销的医药费9300元已给被告。6、劳动关系终止协议书,证明被告与成都天天纸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证明上说的时间不准确,地址不知道。对证据3-6均无异议。

被告无提供证据。

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所提供的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2月14日认识,同年夏天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元月分别在双方老家举办了婚礼并到嵩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到四川省彭州市原告的居住地生活。被告在成都天天纸业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3月17日,被告下班回家途中因驾驶摩托车摔倒受伤,入院治疗,其父母随后赶到四川,出院后被告随父母回河南嵩县老家继续治疗。被告于2010年11月和2011年春节后又去过原告家两次。双方无共同财产。原告认为因被告受伤遭被告父母指责,并且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吵架,难以和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帮扶,相互体谅。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被告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席晓峰

审判员陶某

代理审判员马琼艺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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