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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吕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

被告吕xx,又名吕xx,男。

原告朱某与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登记结某。2004年11月2日女儿出生后双方矛盾升级。2006年4月,被告无故失踪,后经人劝解回家后双方继续生活,2007年5月25日双方生一男孩,其后被告迷恋赌博,输光工资,给原告的生活费非常有限,原告常靠娘家接济生活。2008年,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又迷上老虎机,输光积蓄后常打骂女儿。2009年年初,被告又无故消失,至今没有消息。现认为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归原告。

被告吕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无辩词。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3年12月26日自愿登记结某,X年X月X日生一女吕xx,X年X月X日生一子吕xx。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09年年初,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经原告及家人寻找至今未归。被告出走后,原告在外打工,双方婚生女吕xx由原告母亲代为照管,婚生子吕xx由被告母亲代为照管,原告逢假日则回家与子女团聚。诉讼中,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向被告吕xx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仍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表示要奉养公婆,并坚持离婚,要求抚养小孩,但生活上仍可保持现状;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未能调解。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结某、户口本复印件、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进步村村民委员会2012年2月12日出具的证明等有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某,但共同生活中被告因琐事离家出走,多年不归,不尽家庭责任和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因被告现无下落,故双方婚生子女吕xx、吕xx以由原告抚养为宜。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及小孩抚养费问题,可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另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吕xx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吕xx、婚生子吕xx由原告朱某抚养。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纪胜利

人民陪审员权铁锁

人民陪审员杨建民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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