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房。
被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号。
原告某某因与被告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2月28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颜振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于2012年8月9日前向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如某某未能及时还款,某某应向某某支付违约金,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其他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被告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颜振华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童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