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略)因与被告湖南(略)司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略),住(略)。

负责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略)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住(略)。

原告(略)因与被告湖南(略)司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方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略)与被告湖南(略)司确认被告湖南(略)司需支付住宅物业维修资金为96000元,该款由原告(略)负责收取、管理;具体支付方式:2012年6月30日支付48000元,余款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

二、原告(略)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被告湖南(略)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方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吴柳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