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略),住(略)。
负责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略)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住(略)。
原告(略)因与被告湖南(略)司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方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略)与被告湖南(略)司确认被告湖南(略)司需支付住宅物业维修资金为96000元,该款由原告(略)负责收取、管理;具体支付方式:2012年6月30日支付48000元,余款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
二、原告(略)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被告湖南(略)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方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吴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