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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XX局与王XX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户县XX局。住所地:户县三球仪什字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户土监字[2011]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2)户行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XX拆除非法占地1.09亩的厂房,承担执行费1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XX已自觉履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户行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高峰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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