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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乙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告刘XX,男,19XX年出生,汉族,现住郴州市x室。

原告邓某乙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乙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乙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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