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
法定代表人陈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现住x号,身份证号:x.
被告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现住x号,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x公司与被告陈XX、程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x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XX的银行存款6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陈XX的银行存款6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