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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与被告陈XX、程XX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

法定代表人陈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现住x号,身份证号:x.

被告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现住x号,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x公司与被告陈XX、程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x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XX的银行存款6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陈XX的银行存款6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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