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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与被告闾xx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X村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章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X村X组,系原告张x母亲。

被告闾xx,又名闾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闾xx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x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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