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宁某申请执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宁某。

被执行人朱某。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某16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某军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戴松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