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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乙与被告邓某丙、蒋某丁(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祝荣,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邓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蒋某丁(化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乙与被告邓某丙、蒋某丁(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乙于2012年3月1日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周湘玲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唐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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