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汉族,住永寿县X村,农民。
被告永寿县X乡建设规划局(现更名为永寿县X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XX,该局规划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俱XX,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咸阳XX有限公司。
住所地:乾县X镇XX街(原建行院内)。
法定代表人祝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永寿县X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咸阳XX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严永锋
审判员左广利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