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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永寿县X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咸阳XX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汉族,住永寿县X村,农民。

被告永寿县X乡建设规划局(现更名为永寿县X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XX,该局规划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俱XX,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咸阳XX有限公司。

住所地:乾县X镇XX街(原建行院内)。

法定代表人祝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永寿县X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咸阳XX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严永锋

审判员左广利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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