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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N)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蓝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

被告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厉惠璋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荃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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