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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女。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

被告邓某乙,男。

原告周某与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某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4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邓某乙甲,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邓某乙乙,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邓某乙丙。因草率结婚,原告周某对被告邓某乙的性格缺乏了解,结婚后发现被告邓某乙是一个心胸狭窄,性格粗暴的人。被告邓某乙因在外赌博或家庭琐事方面稍有不顺心就谩骂、殴打原告周某。婚初几年,在亲友劝说和念在孩子还小的情分上,原告周某一直忍让。被告邓某乙却认为原告周某软弱可欺,更加不将原告周某放在眼里,从而养成随手打人、酗某、赌博的恶习,对家庭生活不闻不问,生活日渐贫困。2003年至2004年间,在装修原来已建第一层住房的基础上,加盖了第二层住房并建好了厨房、卫生间。原告周某原以为,被告邓某乙能在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的情况下,关心家庭、善待原告。没想到这些不但没有让被告邓某乙回心转意,还肆意挥霍原告周某在外赚回来的资金。每当原告周某规劝被告邓某乙时,就遭到被告邓某乙的人格侮辱和毒打。原告周某完全丧失了对被告邓某乙的信任,于2006年离家出走,与被告邓某乙分居生活至今。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邓某乙乙由原告周某抚养,婚生女孩邓某乙甲、婚生男孩邓某乙丙由被告邓某乙抚养,并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邓某乙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4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邓某乙甲,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邓某乙乙,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邓某乙丙。2007年10月18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分居后,二人长期在外,均不管3个婚生小孩的生活,也拒不支付小孩生活费,全部由小孩的爷爷奶奶负担起居生活和教育费。开庭审理当日,被告邓某乙的父母到庭,强烈要求原告周某支付他们已经为小孩生活支出的费用,并要求原告周某将小孩带走抚养,以尽一名母亲应尽的责任。原告周某不愿意支付被告邓某乙父母已支出的抚养费,只愿意抚养婚生女儿邓某乙乙,承担自己应负担的小孩抚养费,原告周某在本案之前已两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邓某乙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周某提供的证据,以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不符合离婚的条件。本案原、被告以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为借口,均不管小孩生活,将3个婚生小孩交由他们的爷爷奶奶抚养,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家庭、社会责任卸下,把重担交给两位年迈的老人,把包袱甩给社会,没有尽到父母的责任,单纯追求私利,以图痛快,是非常不道德的。原、被告应当看到,自己的行为给无辜婚生小孩带来的痛苦,并应当及时改正,以抚平小孩受伤的心灵,让他们感受到父母的关怀、爱护和培育。因此,原、被告要加强沟通,修复破裂的夫妻感情裂痕,共同将家庭生活搞好,把婚生小孩教育好、抚养好。再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周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邓某乙离婚,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邓某乙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周某只是一味地强调要求离婚和已经起诉过离婚的理由和事实,并没有提供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证据。因此,本院无法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邓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邓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邓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某国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卢磊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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