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任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5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4月19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2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3日8时许,在罗山县X组正南农田水渠附近,因农田灌溉用水的事,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张继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任某持铁锹把将张继成的右前臂打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继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某对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3日8时许,在罗山县X组正南农田水渠附近,因农田灌溉用水的事,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张继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任某持铁锹把将张继成的右前臂打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继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经信阳益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继成右侧桡骨中段骨折,目前构成九级伤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继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任某与张继成达成赔偿协某,任某赔偿张继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9000元,张继成对任某表示谅解,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继成2009年7月23日陈述:今天早上七点半到八点时,我到田里去瞧水,正好碰见新湾组的任某,任某手中拿一把铁锹也瞧水。任某的田在正东,我的田在正南,正东有一条水沟,正南有一条水沟,任某的田用水在正东一条水沟,我的在正南一条水沟。任某想把正南水沟里的水放到许道玉田里,再从许道玉田里把水往他正东田里抽,任某正把正南方向的水沟挖一个口子把水灌向许道玉田里,这样的话,我田里的水就灌不成。我的意思是把正南方向任某挖的口子埋上,我的田好放水,然后,我去扬子坝放水到正东方向的水渠中,这样的话,任某就有水抽。任某让我先去扬子坝放水,然后再掩口子,我说先去掩口子,任某说你掩我就打你,我就去掩口子,正在掩口子,任某拿手中的铁锹,用铁锹把照我的腰打了一下,我起来一转身,和任某对面,任某又用铁锹把照我头打了一下,头前额被打了一个包,任某又用铁锹把打我,我用右前臂一挡,铁锹把正好打在我右前臂上面,任某用力过猛,铁锹铁头处木把断了二截。我用手把锹把捉住了。我妻子杨静玉来拖架,任某的儿子来到现场,是后来的,当时去现场2—3个人,我被打迷糊了,记不清是谁。我头晕,头前额被打一个包,右前臂被打骨折了。任某拿铁锹把打我,我怕铁锹打到我头上,我用手胳膊一挡,铁锹把打在我右前臂上,到周党卫生院拍片,医生说右前臂骨折了。我和任某以前没有矛盾。我用脚踢了任某几脚,任某也踢了我腿上几脚。

2、证人杨×玉2009年7月24日证言:昨天早上8点左右,我听我孙女张越说,我丈夫张继成和新湾组的人打架,我就跑过去瞧。在湾西边正南的一条水沟,看见我丈夫站在往九龙的大路上,任某也站在路上,还有新湾的董先琼在场,我去的时候董先琼把我丈夫和任某拖开了,我丈夫和任某在争吵,主要内容是放水灌田的事。双方争了一会儿,我劝丈夫回家,我丈夫说他的手胳膊被任某打断了,我丈夫和我就到任某家中,意思是让任某陪我丈夫去医院看病,任某说吃了饭后到大队去找村干部,后来我丈夫和任某一起去找村X村石场搞竞争,村X村里,我就回家了。大约中午12点钟,我丈夫被任某的第三个儿子骑自行车送回来了,我丈夫手上捆着绷带,我丈夫说经周党卫生院检查,他的手胳膊打断了。我去的时候已经拖开了。我丈夫的手胳膊不能动,右前臂被打了一个青印,头上打了一个包,我去摸我丈夫的右前臂,我丈夫说痛,手胳膊被新湾的任某用铁锹把打断了,我丈夫的手胳膊打骨折了,任某鼻子上有两个口子,正在放血。

3、证人董×琼2009年7月24日证言:昨天早上七八点钟,我在家洗衣服,听到门外塘角那有人吵嘴,是我湾的任某和张继成两人。我出门望,有树拦住了,只听到有打架的声音,看不到,我就过去劝。等我走到塘角那时,他两人分别抓着一根断了的铁锹把,在夺那铁锹把,我就过去掰两人的手,将两人劝开,这时湾里的人陆续都来了,他俩就没打了,还争了一会儿嘴,说是两人因放水的事打起来的,后来我就回了。就任某和张继成两人打。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望到。我去时见他俩在夺一根断了的铁锹把,那铁锹是任某的,开始没断,我到现场时,发现已断了,在去前听到有打架的声音,应是用铁锹击打什么的声音。任某的鼻子出血了,张继成右前臂有个包,其他我没注意。

4、被告人任某2012年4月5日供述:那是2009年农历六月初二(公历7月23日)上午8点多,我扛着铁锹到我田里放水,我刚把田缺挖开从沟渠往我田里放水,围子组的张继成出来了,我对他说“我先放水呀”,他说不中,就弯腰去用手扒泥巴和石头去堵我挖的田缺,我当时半开玩笑的说“为啥我不能放水,你堵我的我打你啦”,并用手里的铁锹把打了他的屁股一下,他起身就用手来掐我脖子,我就用铁锹把打他伸过来的手,结果铁锹头掉了(可能是断了),铁锹头弹起来还将我鼻子打开了,他上来抓住我的铁锹把,我俩在那儿夺铁锹把,互相推搡,这时,我湾的董先琼过来将我俩拉开,我俩就散了。我俩以前没有矛盾,关系还不错。就是因为我给我田里放水,他说我捉他的鳖,堵我挖的田缺,我开玩笑的打了他一下,他就来卡我脖子,我就用铁锹把打他的胳膊,就我俩打架。我的鼻子出血了,是我捏着铁锹头用铁锹把打张继成的胳膊,铁锹把也不知是断了还是脱了,弹到我鼻子上打的,我头疼,是我俩抓着铁锹把撕扯时他用头撞我的头撞的,他后来说他的胳膊被我打断了,我不清楚。

其2012年4月19日供述:2009年农历六月初二因为放水的事和张继成打架,用铁锹把把他手臂打伤的事被逮捕。

5、罗山县公安局公(罗)伤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实:张继成的外伤系钝器损伤,属轻伤范围。

6、罗山县中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在卷。

7、伤情照片在卷。

8、现场示意图在卷。

9、被告人任某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在卷。

10、抓获经过在卷。

1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卷。

12、罗山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在卷。

13、提取笔录在卷证实:在张继成家中提起被告人任某作案的铁锹一把;该铁锹断为二截。

14、物证铁锹一把的照片在卷。

另有被害人张继成提交的信阳益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1年5月28日出具的信益民司鉴字(2012)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卷证实:张继成右侧桡骨中段骨折,目前构成九级伤残。并有附带民事诉状、调解笔录、协某、收条、谅解书在卷,业经法庭质证、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任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辉

审判员张学军

审判员杨伯强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向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