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区X号-1。
被执行人中国XX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西关XX院内。
负责人耿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中国XX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XX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700元及利息、诉讼费。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中国XX总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无房某、车辆信息。2012年6月6日,本院向陕西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分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中国XX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在该公司货款7300元陕西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分公司已履行协助执行义务。2012年6月27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725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周XX,周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