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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蒋某生命权、健康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农民,现住(略)。

被执行人蒋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蒋某生命权、健康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永州中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某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某与申请执行人何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双方同意待申请执行人何某盛房屋封顶后三个月由被执行人蒋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某赔偿款5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某已与被执行人蒋某团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永州中院的(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曾智辉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某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某、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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