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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周至县X镇。2011年9月16日因本案被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金叶、被告人罗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罗XX无证驾驶从户县胡XX处租来的陕x黑色现代小轿车乘载杜XX等五人沿10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马召镇X组路口处,在超越前方车辆时,因被告人罗XX违规从右侧超车,且操作不当,将路边行人周XX当场撞死,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周XX系车祸致其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陕x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74km/h。周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XX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超车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XX之母赔偿了周XX家属35000元,周XX家属对被告人罗XX表示谅解,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XX从轻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XX、杨XX、李XX、胡XX、武X、刘XX、胡XX、颜XX、齐XX、杜XX、全XX、刘XX的证言,周至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表、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周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西安市公安局公(西)鉴(法尸)字[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2011]车鉴字第X号鉴定书,车辆信息表、汽车租赁合同、被害人周XX户籍证明及死亡证明、被告人罗XX户籍证明、周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及返还物品凭证、刘XX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超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罗XX依法应予惩罚。被告人罗XX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庭审中,其主动认罪,故对被告人罗XX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胡森森

审判员王选军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吕睿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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