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某申请被申请人杨某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6日以被申请人已经出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郑某撤回对被申请人杨某宣告失踪的申请。
审判员周昌文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艺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