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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州市X区。

负责人李某乙(化名),该联社党委书记。

被执行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个体户,住(略)。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丙已经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骏勇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全宏伟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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