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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房某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民事判决书(A)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蓝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房某甲。

法定代理人房某乙(系房某甲祖父)。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申请人房某甲要求宣告谢燕燕失踪纠纷一案,申请人房某甲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欧日宏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房某甲诉称:2007年2月6日申请人的父某房某甲某因车祸死亡,母亲谢燕燕因家庭压力和受精神打击于2007年2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五年来申请人的外某、外某、祖父、祖母多方寻找谢燕燕,至今杳无音讯。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谢燕燕失踪。

经查,谢燕燕系申请人房某甲的母亲。申请人的父某房某甲某因车祸于2007年2月6日死亡,谢燕燕因家庭压力和受精神打击于2007年2月1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谢燕燕外某后,房某甲一直由祖父某求玉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2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谢燕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谢燕燕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谢燕燕于2007年2月1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谢燕燕的公告后,谢燕燕仍然没有出现,故谢燕燕失踪的事实成立。申请人房某甲作为谢燕燕的女儿,向本院申请宣告谢燕燕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谢燕燕为失踪人;

二、指定房某乙为失踪人谢燕燕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欧日宏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盘秀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某、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某、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某、外某父某、孙子女、外某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第二十六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国外某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某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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