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毛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天秦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2)天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2月12日前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号无存款,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区X区秦X幢X单元X室并不是毛某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天秦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巴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