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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旬邑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某。

被告文某(又名文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3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子王某。原、被告结婚之初感情尚可,结婚两年后,原告到西安打工,被告随原告到西安生活期间,因被告逛舞厅夜不归宿引起夫妻矛盾,从此被告拒绝同原告过夫妻生活。为缓解原、被告夫妻矛盾,原告父母凑钱给原、被告购买吉利小轿车一辆,谁知被告将轿车开走,住在娘家不回家,连孩子也不管。五年来,原告在外打工回来,曾几次接被告回家,但被告回家后仅住一两天,且一直拒绝同原告过夫妻生活。原、被告夫妻关系已明存实亡,故请求离婚,抚养孩子,并要求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5万元,给付原告共同财产折价2万元。

被告文某辩称,结婚后两人仅仅共同生活了三个月,原告便殴打了被告,从此两人分开生活很少见面。婚后原告没有管过被告生活,因此被告将孩子留在原告家外出打工,但孩子的生活用品被告也在供给。2006年购轿车时,原告父母添了10000元,被告向父母亲属借了40000元购买了车,后经更换现有陕DXX奇瑞QQ小轿车一辆。原告提出离婚孩子应由被告抚养。

本案争议焦点为:1、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2、孩子如何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何确定及如何分割。

原告当庭提供了一下证据:

少儿英才保单一份,证明原告给孩子投保少儿英险。

证人王某明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很少在一块生活,被告能开车,原、被告亲属给被告购买了一辆轿车,购车时原告父母借了10000元添给被告。买了车后被告一直开着车呆在娘家不回家,为此两家闹过矛盾,也请人说和过,但原、被告关系未得到缓解。原、被告的孩子在原告家生活,由原告父母照顾,但被告逢星期天、节假日也会把孩子接去给予照顾。

被告文某在质证中,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上述证据经审查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子王某。婚后共同生活不久,因琐事发生争执,原、被告分开生活,近五年来两人几乎没有一起生活过。孩子周岁左右便留在原告家由原告父母照管,逢星期天、节假日被告也会把孩子接去给予照顾。2006年,原告父母给被告添10000元,被告又向其父母亲属借钱购买了一辆吉利轿车,后经更换为现有的陕DXX奇瑞QQ小轿车。轿车购买后一直由被告经营使用,被告长期居住在娘家不回家,为此两家闹过矛盾,也请人说和过,但原、被告关系未得到缓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不久,因琐事发生争执,原、被告分开生活,近五年来两人几乎没有一起生活过,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离婚之请求应予支持;孩子王某长期在原告家由原告父母照管,因此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购买轿车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而轿车自购买一直由被告经营使用和控制,故轿车应归被告所有,因轿车而产生的债权由被告享有,债务应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文某离婚。

二、孩子王某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文某承担孩子抚养费10000元。

三、陕DXX奇瑞QQ轿车归被告文某所有,被告文某归还因购车欠原告父母的10000元及购车所负的其他债务。

上述款项限判决书生效后10内履行清结。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负担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剑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崔英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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