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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石某因与被申请人欧某土地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吴波训,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霞,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欧某,男,75岁,苗族,湖南省凤凰县X镇X村X组。

申请再审人石某因与被申请人欧某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2005)州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1)州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理。

本院在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石某于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己认为其再审申请证据不足,并且得到了法院的司法救济,问题已得到实际解决,故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石某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05)州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军

审判员龙利平

代理审判员曾瑞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何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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