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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薛XX申请执行刘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谢XX,男。

申请人薛XX,女,系谢XX之妻。

被执行人刘XX,男。

本院2011年12月16日受理谢XX、薛X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7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XX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具体下落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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