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XX,男。
申请人薛XX,女,系谢XX之妻。
被执行人刘XX,男。
本院2011年12月16日受理谢XX、薛X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7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XX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具体下落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