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东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许某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3日向许某、孙某发送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扣划被执行人许某、孙某银行存款226279元至衡东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唐某平
执行员谭发生
执行员王鹏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罗诚
撰稿:唐某平;校对:罗诚;印6份;2012年5月2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