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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男,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董某,女,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肖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建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被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8月18日,双方依法登记结某。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湖南省地矿局职工医院内科病房。原告因年龄较大,本想找一个年轻又愿意照顾自己过好晚年生活的妻子,然而被告婚后却一反常态,既不与原告外出散步,外出也不坐在一起。被告个性犟,且比较贪婪,每月给二千元还嫌少(还骗原告给其买了85000元的人寿保险)。被告日夜吵闹,咒骂要加钱,终日不得安宁,气得原告整夜失眠。现原告不但无幸福可言,反而身陷痛苦之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董某辩称,1、原告所说不属实。被告一直对原告细心照料,还到乡下为原告找土药方为被告治疗调养,使得原告睡眠得以改善,身体也比以前好了很多;2、原告不管被告身体健康与否,苛求被告频繁到外边散步,如一次不能作陪就否定全部,明显是不客观的;3、原告称给被告买了85000元保险,被告至今不知道这件事,被告连保单都没有看过,原告这是在污蔑被告;4、双方夫妻感情较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一名离休的老同志,一直住在湖南省地矿局职工医院内科病房疗养。后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双方于2009年8月18日登记结某(均系再婚)。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湖南省地矿局职工医院内科病房。原告因年龄较大,被告平时负责照顾原告并陪其散步,原告每月支付一定的费用给被告。后因性格上的差异,双方为琐事发生了争吵。原告认为被告不认真照顾自己,只是不停地要求涨工资,双方为此事时有吵闹。双方之间的矛盾经(略)东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分歧较大,未能成功。双方于2012年4月1日开始分居,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破裂,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某、(略)东塘街道调解委员会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的存在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并自愿登记结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又均系再婚,更应相互体贴、爱护对方,共同珍惜这次婚姻。双方的矛盾主要是因性格上的差异加之缺乏沟通,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除此外,夫妻之间并无较大的矛盾冲突,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相关心体贴对方,互相信任,不无端猜疑对方,双方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肖某要求与董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肖某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何建军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黄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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