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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城固县农业机械厂下岗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2406.3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峰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某君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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