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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2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王某阳,X年X月X日生育次女王某阳。2007年在被告起诉与原告离婚,许昌县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两个女孩归被告抚养。因为我已经做了绝育手术,现要求判令变更婚生二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告长期没有尽到作母亲应尽的义务,女儿跟原告生活,对其成长不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许昌县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二个女孩由被告抚养的事实。2、诊断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经做过绝育手术的事实。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经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综合分析,结合庭审中查明的有关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0年农历12月24日登记结婚,1991年9月18日(户口登记为1993年2月5日)生育长女为阳阳,X年X月X日生育次女王某阳。2005年5月份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外出。被告于2007年向本院提出与原告离婚,因原告曹某某缺席,本院作出(2007)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两个女孩由被告抚养。判决生效后,二个女孩由被告抚养。

另查明,原、被告大女儿现已成人。被告现在承包有一食堂,次女现跟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因为原告长期下落不明,本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后,考虑到两个女孩的实际生活状况,判决两个女孩由本案被告抚养,并无不妥。由于原、被告婚生长女已经成年,次女长期由被告抚养,次女王某阳明确表示不愿原告生活。且被告经济条件较好,由被告继续抚养对其健康成长有利。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充分,故对其要求变更抚养次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所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鲁会锋

审判员李恒干

人民陪审员胡海亮

二00九年五月七目

书记员汪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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