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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要求宣告李某红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人,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人要求宣告李某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以其子李某红1989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宣告李某红失踪。

经查,李某红,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略)人,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码:(略)×。1989年3月李某红离家外出,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及有关部门多方查找,但至今无李某红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月21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发出寻找李某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红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李某红外出时未婚,亦无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李某红自出走之日至今二十三年之久没有音讯,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作为李某红之父,其申请宣告李某红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红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永恒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梁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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