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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昌县腾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广昌县腾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昌县X镇X路X号。注册号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注册号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昌县腾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燕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44482.86元、诉讼费912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春宁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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