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房某,男,汉族,陕西省永寿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汉族,陕西省永寿县人。
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陕西省永寿县人,农民。
申请人房某与被执行人张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申请人房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于2012年6月12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互相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一、被告张XX自愿一次性返还收受原告房某彩礼2000元,双方均表示同意:二、诉讼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其余由原告房某承担。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峰
审判员长孙昆鹏
审判员赵治国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