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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熊某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金某,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熊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熊某及委托代理人段金某,被上诉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黄某与熊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3月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没有婚生子女。黄某与熊某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第二个月后产生矛盾并有了争吵,争吵的原因,黄某认为是熊某心眼小,为任何一件小事都会吵闹,熊某称黄某在外玩回家太晚。夫妻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诉讼中,黄某称,自己怀孕六个半月时,因血压升高,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强行生育,大人小孩都可能保不住,不得已而流了产,产后身体极度亏虚,自己本没有高血压病况,出现这种情况,都是因为熊某常和自己争吵引起。对某,熊某则称,引产是事实,原因是黄某隐瞒高血压病造成的。熊某称,结婚前,黄某接收了三金(金某指、金某、金某链),两万元现金,办婚礼,家庭开支不少,打工收入也都交给了她,如果离婚,黄某应当把这些钱物都退回来,否则不同意离婚。对某,黄某称,三金某熊某自愿给的,从没向他要过,婚前娘家也给过熊某现金,结婚时,娘家也开支不少,带到熊某有六床被子,一个四件套,一台电脑,一个空调,小物件更多,因为流产后身体虚弱,没有收入,带到婆家的两万元现金某开支完了,婚后与熊某父母同住,熊某没有什么收入,并没有给过什么打工工资,不存在退钱物的道理。黄某称,婚后,自己的户口迁入熊某家,按人头分有占地补偿款,自己应当分得,但没有提交证据,对某,熊某否认分过钱。

原审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不久即不断争吵,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有条件的同意,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对某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分得占地补偿款,证据不足,被告否认,对某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要求退三金、现金,但三金某赠予性质的礼物,不属于应当返还的财物;原告怀孕六个半月后流产,身体有虚亏,称用婚前的两万元彩礼进行营养补充,有一定的道理;被告要求退结婚时其他开支等,没有道理,因此,对某告返还钱物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熊某离婚。二、对某、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熊某上诉称,上诉人熊某与被上诉人黄某婚姻基础好,双方感情好,原审以感情已经破裂判决离婚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黄某答辩称,我俩性格不合,没有感情,不可能再和好。我怀孕六个月为他引产小孩,身体和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他应该补偿我,坚决要求离婚,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熊某和被上诉人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婚后也不注重感情培养,双方生活中经常吵打,性格不合,被上诉人黄某坚决要求离婚,也无和好的希望。双方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原审认定上诉人熊某和被上诉人黄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无不当。上诉人熊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熊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陶加峰

审判员邱世财

审判员文刚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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