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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xx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X号,现住泾渭苑一区X-X-X号,居民。

被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X村民。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李xx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xx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晓林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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