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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曹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

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曹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黄某不服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黄某平

审判员李京伟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夏羚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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