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神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北站家属楼,身份证号码:(略)X。

被告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X号,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张某与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12月13日,被告杜某以购买拉运大车资金周某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当事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率3.5%,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偿还,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尽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7月14日起计算直至本金偿还完毕止,利率按月利率3.5%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供借据一支,证明被告杜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

被告杜某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被告杜某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调查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12月13日,张某与被告杜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5%,后由张某与被告杜某将该借款的利息以月利率3.5%结至2011年7月13日,后因张某与被告杜某一直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诸法律。

本院认为,该案中张某与被告杜某均以借款人的身份在借据中签名,张某与被告杜某作为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某履行了义务,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原告要求以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5%支付利息,该利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故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原告超出银行利率四倍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14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小平

审判员焦子博

审判员韩彦军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刘耀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