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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诉被告李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x。

被告李x。

委托代理人王x,河北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x诉被告李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诉称,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投,时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和殴斗。2010年2月,双方因闹矛盾而分居一直至今,期间,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开庭时其未到庭而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综上,原告认为已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其与原告已结婚长达十余年,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婚后有一定的矛盾,原告曾于2010年在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因其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而被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原、被告确因被告外出打工而分居,但分居时间双方陈述不一致,原告称是在2010年2月,而被告称是在2011年6、7月份。在诉讼中,原告对其所述事实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x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本院(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于离婚诉讼,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按照本院在本案中查明的事实,虽可认定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矛盾,但夫妻感情尚不能认定确已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对其诉讼事实亦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桂伟

审判员刘保健

审判员邵心梅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申星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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