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某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现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8月20日在桂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属丧偶后再婚。婚后双方居住在被告在县木材公司的房屋里,没有生育小孩。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购置了一台电冰箱、八张塑料凳、两个被套、两个枕芯等物,有共同存款20000元和共同债权3600元,原告婚前带有财产矮柜一组。由于婚前缺少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般,加上原告性格暴躁、被告为小事斤斤计较导致婚后矛盾增多,原、被告夫妻感情迅速恶化。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双方共同财产中的冰箱一台、被套两个、枕芯两个、八张塑料凳归被告王某所有,原告郭某婚前带去的矮柜一组,由原告带走;
三、原告郭某一次性支付14000元给被告王某,并自愿放弃共同债权3600元,共同债权由被告王某收取;
四、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原告郭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某云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