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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广汉市双泉页岩空心砖厂、广汉市银信页岩砖厂、广汉市刘某页岩砖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汉市人民法院

原告广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广汉市X路东段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41岁,系广汉市连山信用社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江某,男,41岁,系广汉市连山信用社副主任,住(略)。

被告广汉市双泉页岩空心砖厂。

驻所地广汉市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男,42岁,系广汉市双泉页岩空心砖厂经营厂长,住(略)。

被告广汉市银信页岩砖厂。

驻所地广汉市X村。

法定代表人肖某,厂长。

被告广汉市刘某页岩砖厂。

驻所地广汉市X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原告广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广汉市双泉页岩空心砖厂、广汉市银信页岩砖厂、广汉市刘某页岩砖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某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某、人民陪审员陈某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江某,被告广汉市双泉页岩空心砖厂的委托代理人曾某,被告广汉市银信页岩砖厂的法定代表人肖某,被告广汉市刘某页岩砖厂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广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返还在原告处的借款56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7日被告广汉市双泉页岩空心砖厂向原告广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辖内的广汉市X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联保贷款80万元,贷款利率为9.714‰,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联保协议等,该笔贷款于2010年10月23日到期后,被告广汉市双泉页岩空心砖厂陆续返还了部分贷款、支付部分资金利息,截止本院开庭审理时尚欠本金53万元及部分利息未付。被告广汉市银信页岩砖厂、被告广汉市刘某页岩砖厂属于贷款联保小组的成员单位。

另查明:广汉市X村信用合作社于2008年9月25日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德阳监管分局德银监发(2008)X号文件并于广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其债权债务转为广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事实,有贷款合同书、联保协议、联保承诺书、支付凭证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某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汉市双泉页岩空心砖厂返还原告广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3万元并支付利息,此款于2011年12月31日前返还30万元,于2012年5月1日前返还23万元,资金利息随本金计算、结清;

二、被告广汉市银信页岩砖厂、被告广汉市刘某页岩砖厂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广汉市双泉页岩空心砖厂全部负担,于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时向本院缴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某胜

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陈某莉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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