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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西安市X区人,农民。2011年12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骆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2月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骆X驾驶陕A•x号别克牌小轿车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至106KM处时,适逢XX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由南向北横过公路,两车相撞,致高文选受伤,后高X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高XX系交通事故致严重头、胸复合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骆X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高XX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骆X家属与高XX家属关于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且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骆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骆X在侦审阶段认罪态度好,其家属就民事部分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刑期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田某玲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慕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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