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桂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溢X,男,198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X,男,198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人,农民,住(略)。
被告郭某X,女,194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X,女,196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X,女,196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原告郭某诉被告郭某X民间借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Ny宏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雷红林、人民陪审员刘佳龙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X、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某X、郭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郭某X之子郭某X于2010年9月找到原告,邀请原告与其合伙做木材生意,原告于2010年9月4日将合伙的款项3000元交给郭某X。后来合伙项目没有启动,原告要求退回股金,郭某X说暂时资金周某不方便,要求将股金转为借款,原告同意了。2011年9月20日,郭某X再次向原告借款5200元,并将其名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抵押给原告。2011年10月26日郭某X在江湾电站打渔溺水死亡。郭某X死亡之后,他的遗产由其母亲被告郭某X继承了,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从继承的遗产中归还郭某X所欠原告借款8200元,被告一直拒不归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郭某X遗产中支付原告的借款8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在郭某X生前从没向我提过欠款一事,郭某X生前就是酒鬼一个,从来不管家里的事,沙田某脚下房屋是我借钱建了一层,不能算是郭某X的遗产。现在我自己的生活都无法维持下去,请求法院酌情处理为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某X偿还原告郭某1200元;
二、原告郭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郭Ny宏
代审判员雷红林
人民陪审员刘佳龙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任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