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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某、刘某不服被告双峰县某某局行政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男。

原告刘某,女。

被告双峰县某某局。

原告邹某、刘某不服被告双峰县某某局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邹某、刘某于201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某、刘某承担。

审判长肖民兵

审判员钟平亮

审判员罗正学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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