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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XX与被告湖南常德XX塑业有限公司、陈XX、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康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王家铺X组。

委托代理人李文军,湖南肖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常德XX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桥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明,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组。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XX与被告湖南常德XX塑业有限公司、陈XX、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XX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X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康XX负担。

审判员戴大志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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