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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张xx门面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巷X号。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商贸城。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商贸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张xx门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曹承国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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