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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02.26.九十七年度簡抗字第一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2-26  当事人:   法官:楊麗秋、張軒豪、林翠華   文号:97年度簡抗字第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抗字第1號

抗告人丙○○

抗告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月28日本院

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簡字第79號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表明應廢棄或變更裁定之理由暨關

於前開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之抗告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到院。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對於簡義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抗告者,依同法第436條

之1第3項,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月28日本院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簡

字第79號所為第一審裁定提出抗告狀,未依法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裁

定之理由暨關於前開理由之事實即贈據之抗告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麗秋

法官張軒豪

法官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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